醫學會簡介 About Us
本會為提升小動物醫學的發展,讓獸醫師們能有效獲得最新的小動物醫學資訊與訓練。在基於「臨床、實用、分享」的精神,結合了理論與實際並重為基礎創辦了本醫學會。
邀請海內外學有專精的專家學者,在小動物的領域上讓獸醫師們的專業能力提升。
業界的廠商朋友引進新產品與新知,增進獸醫師們近距離接觸並達到互助互惠。
讓獸醫師間的情誼更加融洽。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福爾摩沙獸醫臨床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獸醫的教育、訓練來提昇動物醫療水準,增進伴侶動物之健康,提昇醫療技術及專業素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舉辦獸醫學術研討會。
二、獸醫學實作課程之舉辦。
三、增進伴侶動物專業醫療福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別下列兩種:
一、正式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於本市、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小動物執業獸醫師(佐)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非屬前款之獸醫師(佐)、獸醫學院學生或畜牧獸醫相關之廠商,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死亡。
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餘二人為常務理事。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正式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修訂時亦同。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